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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解读与思考
2008年06月05日 10时43分
 
《律师法》解读与思考

郑龙进

2007年10月28日十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律师法》,并于2008年6月1日施行。这次修改,从我国律师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出发,本着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强化律师执业保障的要求,对现行律师制度作了多方面的补充与完善,这次修法,标志着律师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对现行诉讼法,尤其是对公安、检察、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提出了更高要求,现就此次《律师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以及该法实施中的难点热点谈一些体会。

一、明确了律师的职业使命

律师的职业使命是一个国家律师制度的基石,它规制着律师从业人员的价值追求和律师制度的功能和地位,现行《律师法》没有明确“律师是干什么的”规定,使人们对律师没有准确的社会定位,也使部分律师迷失方向,不重职业操守,只追琢个人利益,影响律师的社会形象,此次《律师法》在总则中增加了律师职业使命的规定,即“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简称“三个维护”,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要注意“三个维护”的顺序,这一规定为今后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和律师文化建设指明了方向。

二、充实了律师的执业权利,强化了律师依法执业的保障措施

有关律师执业权利及保障措施内容的修改与充实,是这次《律师法》修改的一个重点,也是一个亮点,也是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对诉讼活动进行的修改,本章内容对公安、检察两家执行刑事诉讼法冲击最大,面临的更多的问题。这部分内容主要有:一是赋予了律师更多的权利,将律师受委托“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等参与诉讼活动行为,修改为“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将律师调查取证“经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修改为律师凭有关证明文件即可自行调查取证;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情,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完善了律师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三项权利。二是为保障律师依法、充分行使执业权利,《律师法》赋予了律师法庭言论责任豁免权和举报作证义务豁免权,使其权利体系更符合律师执业的特殊属性及功能定位。三是加强了对诉讼律师人身权利的保障及对公权机关滥用权力的制约,规定的了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拘留、逮捕的应在24小时内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三、进一步完善了律师执业准入制度

一是设定了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准入的前置性考核、把关程序;二是将原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制度改造成为特许律师执业制度;三是明确了兼职律师制度适用对象和条件。

四、调整和完善了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一是丰富拓展了律师合伙的组织形式,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合伙形式;二是确立了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规定了个人可以设立律师事务所;三是保留了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这一组织形式;四是取消了合作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同时《律师法》还对律师事务所自律职责、律师的禁止行为、行政管理体制、律师协会实行行业自律等方面进行补充的完善,随着2008年6月1日临近,新的《律师法》将全面实施,公、检、法三机关如何应对新法的实施,仍有大量的准备工作要做,目前就新的《律师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仍有许多争论,大致归结为:

一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律师法》已修改,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相矛盾如何适用?是否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处理尚有不同意见。

二是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是否属同一位阶法,尽管我国人大《立法法》虽只规定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位阶,但刑事诉讼法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属基本法的范畴,律师法由全国人在常委会制定,属一般法律,二者的效力应有一定的差别,显然,刑事诉讼法属上位法,律师法属下位法,应如何适用,及待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明确解释。

三是《律师法》和《法官法》、《检察官法》一样属组织法范畴,律师法以规定律师执业为主要内容,规定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在涉及办理刑事诉讼业务时与刑事诉讼法有交叉,其内容的立法多用于“可以”,对司法机关来说并非强加义务,更不能越俎代疱,对法官与检察官没有普遍的约束力,因此,律师法真正的实施起来难度不小,作为基层执法者,希望全国人大或高法、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有关细节,使律师法真正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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