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失火案件多发的特点成因分析及预防对策建议
近年来,我县山林失火案屡有发生。山林火灾不仅给国家、集体造成巨大的林木资源损失,而且极大地违背了和谐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已经成为影响新农村建设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山林失火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2004年以来,我院共受理涉嫌山林失火犯罪案件9件9人,经审查提起公诉9件9人,均已判决生效。通过这些案件的分析,呈现以下主要特点:
1、发案范围广:受理的案件中,受损范围涉及我县4个乡镇9个自然村,包括两个国有林场。
2、造成损失严重:9起火灾共造成受灾面积总计949亩,林木蓄积损失6125平方米,导致各类直接经济损失437386元。
3、现场远离村庄:9起失火案均发生在远离村庄的集体林地结合部,其中涉及两个国有林场,客观上影响了及时发现、紧急呼救和组织扑灭工作。
4、案发时间集中、季节性明显:案件多发于春、秋农忙季节,烧荒、烧秸、除草等农事环节中。
5、农民身份居多:9名犯罪嫌疑人中,农民身份的7人,占总人数的77.8%。其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7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
6、无限制的农事用火是导致山林失火的主要原因:在所有受理的9起案件中,因烧荒、烧杂草等农事用火引起火灾的5件5人,占受理总数的55.6%;因上坟烧纸引起火灾的3件3人;因吸烟等其他行为不慎引起火灾的1件1人。
二、山林失火案件的成因分析:
1、山区农村法律意识淡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凡烧荒、烧灰、积肥、造林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严禁在山边林缘烧田草、烧山皮、上坟烧纸、迷信用火……”。我县地处山区,林地多,森林覆盖率较高。而在世代为农的山区,农民对农事活动用火基本没有“野外用火”的法律概念,更不知道野外用火要经过林业部门审批否则违法的有关规定。
2、用火灾患意识、防火救火意识差。多数山区农民缺乏森林资源保护的义务观念,对于在山间随意用火可能造成的危险以及如何合理用火、防火没有一个清醒的认识。麻痹侥幸心理使得一些农户往往为了图省事,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就地点火将杂草等堆积焚烧,导致山林火灾。如我县河北镇九甲村原某,在没有办理用火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给自家靠近山林边的责任田除杂草时,为了求省事直接在田埂上点火烧草。由于当时天气炎热干燥,加上风力较大,火借风势从田边迅速蔓延到山上,造成森林受害面积121.8亩,林木损失蓄积量332立方米,直接经济损失达29595元。原某被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3、春、秋季高森林火险气候是造成山林失火的客观因素。大多山区农村的农业用地多在山林边缘,林地周围杂草丛生,枯枝败叶多。受高温等气候因素的影响,植被干燥易燃。而农村农事活动则大多在春、秋两季,且春、秋季节也最容易起风,进一步加剧了火灾危险。
4、林业等相关部门宣传、巡查不到位:每到农忙时节,相关部门仅仅是下个文件、发个传单了事,由于缺少专门人员跟班巡查制止,导致随意焚烧秸秆、杂草的现象较为普遍。在高火险季节和农田山林结合较紧的高危地段,也缺少专职或兼职的巡逻管护人员。一但发生火灾,有的当事人由于单人行动加之缺乏及时扑救的常识,导致火势迅速蔓延;有的当事人不敢或不能及时报告或畏罪逃脱,导致起火时呼求不便,火势无法控制形成火灾。
三、防止山林失火案的建议及对策:
1、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护林防火负责制和配套的责任追究机制。真正建立并严格落实一套地方政府、林业部门、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三位一体、环环衔接、横到边竖到底,有动力有压力的护林防火责任制。
2、要加强护林防火法规的宣传。把护林防火工作人员深入到各个山村,把护林防火的相关规定写进村规民约,把护林防火的基本知识送到山区农户,做到家喻户晓、妇儒皆知,使山区农民真正认识到森林防火的重要性,做到人人防火,自觉防火。
3、要充分发挥基层林业站和森林防火队的作用。在林区都应组建群众扑火队,并切实加强培训,不断提高救火控灾技能;严格执行森林防火“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在“防范、管理、服务”上做文章,管好用火源头,坚决禁止一切非生产性野外用火,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审批制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患未然,从而确保灾前预防到位,灾中扑救到位。同时还要加大对违规用火的查处力度,设立森林防火举报电话,严格奖惩制度。
4、要加强公、检、法三部门的密切配合,加大打击山林失火犯罪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过及时有效地打击来震慑森林失火犯罪,警示和提高山区农民规范用火和防火责任意识。 |